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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2539号

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2539号

申请人: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延。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效雷,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

被

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松林。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6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诚亿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谭铁安

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刘顺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