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34号
申请执行人:尤承建,男,195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永安市。
申请执行人:唐发新,女,195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张建荣,男,196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
被执行人:王世举,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永安市燕北兴平。申请执行人尤承建、唐发新与被执行人张建荣、王世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尤承建、唐发新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建荣、王世举支付案件款人民币7464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张建荣、王世举发出立即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张建荣、王世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张建荣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燕东新华山路416号1幢1-102室房产,暂时无法清房、评估、拍卖。此外,被执行人张建荣、王世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许锡文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田加溁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樊筱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