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3127号原告魏俊宝,男,1968年1月14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梁洋洋,男,成年,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刘海胜,男,1979年4月30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魏俊宝与被告梁洋洋、刘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原告魏俊宝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俊宝撤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计76元,由原告魏俊宝负担。
审判员 刘海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