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王蓉,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洪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执行人郑建,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成都仁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洪勇、郑建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张洪勇、郑建的财产线索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王雪梅
审判员 税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青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