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429号
原告:颜某。
被告:牛某。
原告颜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颜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武红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
颜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4民初1429号
原告:颜某。
被告:牛某。
原告颜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颜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颜某负担。
审判员 武红磊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