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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执315号

广元市城区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胡勇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元市城区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胡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02执315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区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

法定代表人:张伟。

被执行人:胡勇,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0802执315号广元市城区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胡勇一案中,人民法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区广发建筑设备租赁站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继军

代理

审判员  孙 政

代理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程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