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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行审24号

启东市人民政府与钱迪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12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启东市人民政府,钱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681行审24号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启东市世纪大道1288号。法定代表人黄卫锋,市长。被申请人钱迪,男,汉族,1996年6月9日生,住启东市。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启政罚字(2015)第1号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被依法确定为2014年度应征对象,经体检、政审合格后,被批准服现役,于同年9月9日到河南武警信阳支队报到入伍。在部队服役期间被申请人拒绝参加日常训练、不服从管理,并说“不吃部队饭、不花部队钱”,虽经部队各级领导反复教育谈心,但仍不愿继续履行服役义务。2014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向部队提交了退伍申请书。同年10月29日,兵役执法人员在对被申请人进行再次教育的基础上,向被申请人发出“启东市人民政府兵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履行服役义务,但被申请人仍坚决拒服兵役。同年11月21日,武警河南省总队政治部将将被申请人做拒服兵役退兵处理。同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认定被申请人在部队期间,因思想原因拒绝服兵役而退兵。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入伍后逃避服兵役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并依据该条对被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4800元;2、取消被申请人家属的军属待遇;3、从2015年12月23日起两年内,被申请人不得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升学。限被申请人于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未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启政罚字(2015)第1号兵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事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启东市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启政罚字(2015)第1号兵役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第一项罚款1048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沈 辉

审判员 蔡中中

审判员 王圣飞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