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初1522号
原告:赵际文,男,1983年8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邵东县,现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鹅花苑长兴路123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34919147。
法定代表人:苏曦,局长。
委托代理人:邝德建,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华,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组织机构代码007483295。
法定代表人:张雅洁,局长。
委托代理人:邓成忠,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刘永龙,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际文不服被告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中,因原告赵际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际文负担。
审 判 长 李 斌
人民陪审员 何国梅
人民陪审员 梁敏勤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