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4491号申请人陈涛,1987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环北路甲2号8幢2208室。法定代表人宋亚平。本院在执行陈涛与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0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侯世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