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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朝执字第14491号

陈涛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涛,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14491号申请人陈涛,1987年11月10日出生,身份证×××。被执行人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三环北路甲2号8幢2208室。法定代表人宋亚平。本院在执行陈涛与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1020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浩宇一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后,可随时申请我院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乔 迪

审判员 侯世永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柴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