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555号
原告:周伟煌,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陈进添,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周伟煌诉被告陈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周伟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周伟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伟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周伟煌负担。
审判员 林超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