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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5民初3555号

周伟煌与陈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伟煌,陈进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3555号

原告:周伟煌,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被告:陈进添,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

原告周伟煌诉被告陈进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周伟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周伟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是合法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周伟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周伟煌负担。

审判员  林超拔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吴泉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