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22号
原告:孟庆文。
被告:孟献金。
原告孟庆文诉被告孟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孟庆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庆文负担。
审判员 汪银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臧栩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