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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5722号

孟庆文与孟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庆文,孟献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5722号

原告:孟庆文。

被告:孟献金。

原告孟庆文诉被告孟献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受理。

原告孟庆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庆文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孟庆文负担。

审判员  汪银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臧栩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