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桂12行初65号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甲略村廷力屯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斌,该村民小组组长。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蓝海洲,县长。第三人黄大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甲略村廷力屯村民小组诉被告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以被告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该行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甲略村廷力屯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巴马瑶族自治县所略乡甲略村廷力屯村民小组负担。
审 判 长 言经超
审 判 员 申国毅
代理
审判员 韦荷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吴菊婵int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