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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6596号

彭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彭某,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2民初6596号

原告:彭某。

被告:金某。

原告彭某与被告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贵院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2012年9月份,原、被告经网络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临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至今未生育子女。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和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2014年11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直至现在。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导致双方感情破裂。

被告金某辩称:原告所讲的情况属实,但我不同意离婚。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临海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至今未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应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目前虽夫妻关系不和,但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积极沟通,共同为家庭完整着想,双方有和好可能。综观原、被告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以及离婚原因等情况分析,

本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

代理

审判员  王洋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郑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