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25号申请执行人马改明,农民。被执行人安小乐,农民。马改明与安小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安小乐给付马改明借款人民币7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因被执行人安小乐未履行判决义务,依申请执行人马改明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