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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审3806号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李杏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李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7101行审380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解放北路813号后座。

法定代表人:谢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莫莉、陈巨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杏,女,汉族,1981年5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吴川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执行人罚款4900元及加处罚款4900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作出的穗工商越分处字(2015)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熊晓风

代理

审判员  林锡宏

代理

审判员  谭 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静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