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513号原告赵淑巧。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仿唐街东侧。负责人习庆军,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兴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赵淑巧与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淑巧对被告河北锐拓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晋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龚登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严 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