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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执保204号

张刚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刚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执保204号

申请人:张刚福,男,汉族,1979年12月2日出生,住天津南开区。

被

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北路宏达园10号楼底商。

法定代表人:郝振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刚福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87725元或其它相应等值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永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宏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187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金清

审 判 员  郭胜明

代理

审判员  李玉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培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