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3729号之一
申请人:常艾。
被
申请人:夏学文。申请人常艾诉被申请人夏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常艾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学文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常艾及担保人李中国自愿以其共有的房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夏学文银行存款30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常艾及担保人李中国房共有的产证号为岳房权证岳阳楼区字第号房屋产权。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常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唐干才
审 判 员 彭莎莎
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 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