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486号原告查如亮。被告黎恒旭。
原告查如亮与被告黎恒旭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查如亮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查如亮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查如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查如亮负担。
审判员 陆明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郑沈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