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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3执保10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张飞飞、吴露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周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张飞飞,吴露崇,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3执保107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住所地屏南县城关文化路88号东方明珠1-2层。负责人汤振声,行长。

被

申请人:张飞飞,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吴露崇,男,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被

申请人: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住所地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

负责人:张鹏,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

负责人:徐明霞,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住福州市金仓山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与被申请人屏南县华美工艺品有限公司、张枫、陈龙芳、张飞飞、吴露崇、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露崇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华园路9巷1号的房产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坐落于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查封,对被申请人张飞飞持有的屏南太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70%的股权进行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露崇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古峰镇华园路9巷1号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屏房权证古峰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屏国用(2004)第170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被申请人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所有的坐落于屏南县岭下乡下南坑林场的森林资源资产(权属证号:屏政林证字(2007)第02304号),期限为三年。冻结被申请人张飞飞持有的屏南太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名下70%的股权,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屏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慧婷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