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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刑初101号

曾国海、邓廷建等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12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国海,男,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2010年11月29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原湖南省望城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9日向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投案,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邓廷建,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住所地湖南省临武县。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3月2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201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6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被告人黄建华,男,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临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6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抓获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6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5日经本院决定,由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望城区看守所。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公诉刑诉[2016]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6年8月11日将本案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年初,被告人曾国海以营利为目的出资购得具有赌博功能的“苹果机”后,以给店主300-400元/月不等租金的方式,将其中10台“苹果机”投放在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村、横塘新村、东马社区等范围内的一些等店铺内进行经营。并于2014年4月以2500-3000元/月的底薪加管理片区内所有赌博机盈利2.5%提成的薪酬方式,雇请被告人邓廷建为其管理监督片区内门店赌博机维护人员、统计和收缴赌博机盈利以及负责赌博机维修。邓廷建明知曾国海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根据曾国海的指示,于2014年6月以2500元/月的底薪加管理片区内所有赌博机盈利5%提成的薪酬方式,雇请被告人黄建华负责管理上述10台“苹果机”运营维护。黄建华明知这些“苹果机”具有赌博性质,仍然每天到片区与各门店进行“爆机”、“卸币”等游戏币清算、赌博机赢利资金结算以及对赌博机进行硬件维修,并定期将从各门店赌博机收取的盈利资金上交给邓廷建。邓廷建汇总后再将赌博机盈利情况和盈利资金上交给曾国海。每月月初曾国海按照赌博机盈利情况向邓廷建发放底薪和提成,并将其计算好的门店赌博机维护人员的底薪和提成交由邓廷建负责发放给黄建华等人。截止至案发,被告人曾国海开设赌场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邓廷建帮助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被告人黄建华帮助开设赌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7万元。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黄建华在某宾馆维修赌博机时被正在该宾馆进行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如实交代了自己罪行并带领公安机关查获了其负责管理的10台“苹果机”、游戏币以及为经营管理赌博机所使用的摩托车、十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被查获的10台“苹果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6年4月27日被告人邓廷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曾国海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并在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查获了其投放在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旺旺西路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投放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以及放置在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原佳村茂林园组一民宅内的22台“老虎机”,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系不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民宅内的22台“老虎机”中11台“老虎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另外11台“老虎机”均系不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结伙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黄建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邓廷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对于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十字螺丝刀、两轮摩托车均系供犯罪分子所用的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国海处扣押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在庭审中对指控的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和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年初,被告人曾国海以营利为目的出资购买了具有赌博功能的“苹果机”后,以支付给经营店主300-400元/月不等租金的方式,将其中10台“苹果机”投放在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村、横塘新村、东马社区范围内的一些等店铺内进行经营。2014年4月,被告人曾国海以2500-3000元/月的底薪加管理片区内所有赌博机盈利2.5%提成的薪酬方式雇请被告人邓廷建为其管理监督片区内门店赌博机维护人员、统计和收缴赌博机盈利以及负责赌博机维修。邓廷建明知曾国海是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仍然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根据曾国海的指示,于2014年6月以2500元/月的底薪加管理片区内所有赌博机盈利5%提成的薪酬方式,雇请被告人黄建华负责管理上述10台“苹果机”运营维护。黄建华明知上述10台“苹果机”具有赌博性质,仍然每天到片区与各门店经营人员进行游戏币清算、赌博机赢利资金结算以及对赌博机进行硬件维修,并定期将从各门店赌博机收取的盈利资金上交给邓廷建。邓廷建汇总后再将赌博机盈利情况和盈利资金上交给曾国海。每月月初曾国海按照赌博机盈利情况向邓廷建发放底薪和提成,并将其计算好的门店赌博机维护人员的底薪和提成交由邓廷建负责发放给黄建华等人。被告人曾国海还在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旺旺西路某超市的设置了1台“老虎机”,由其另行管理。截止至案发,通过上述赌博机获得违法所得共计达到人民币12.17万元,其中:被告人曾国海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邓廷建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黄建华非法获利2.17万元。2016年4月27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邓廷建抓获,邓廷建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2015年5月6日,被告人黄建华在某宾馆维修赌博机时被正在该宾馆进行例行检查的公安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公安机关随后扣押了黄建华负责管理的10台“苹果机”、游戏币以及为管理赌博机所使用的摩托车、十字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被查获的10台“苹果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6年5月9日,被告人曾国海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其设置在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旺旺西路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设置在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同时扣押了被告人曾国海放置在长沙市望城区喻家坡街道原佳村茂林园组一民宅内的22台“老虎机”。经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出具的《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认定,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某超市的1台“老虎机”系不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民宅内的22台“老虎机”中11台“老虎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另外11台“老虎机”均系不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2016年5月13日,被告人曾国海向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赌博机、游戏币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电话查询记录单、赌博机记帐表格;3、证人袁某、黄某、阳某、廖某、任某、曾某1、李某、钟某,4、曾某2的证言;4、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的供述;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国海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邓廷建、黄建华或者单独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组织赌博活动,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虽然指控了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金额,但没有认定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经查,关于三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告人曾国海供述自己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邓廷建供述自己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告人黄建华供述自己非法获利2.17万元,合计达到人民币12.17万元;根据被告人黄建华的供述,其每月的底薪为人民币2500元,盈利提成为5%,其参与的六个月期间共非法获利2.17万元,除去六个月的底薪1.5万元,剩下的0.67万元应系5%的盈利提成,由此可以计算出其所管理的赌博机违法所得应超出12万元;同时被告人邓廷建供述,其每月的底薪为2500-3000元,盈利提成为2.5%,十一个月非法获利约5万元,同样可以计算出其所管理的赌博机违法所得超出12万元;由此,三名被告人分别供述的违法所得金额总和与上述计算结果吻合,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违法所得金额达到12.17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设置的10台赌博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建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邓廷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国海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邓廷建、黄建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国海主动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对被告人曾国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邓廷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建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分别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国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9年11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邓廷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7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三、被告人黄建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5日起至2018年7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四、追缴被告人曾国海、邓廷建、黄建华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一千七百元,上缴国库;公安机关扣押的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二十二台、十字螺丝刀、两轮摩托车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 晖

人民陪审员  佘利辉

人民陪审员  徐军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 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