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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5民初624号

李桂芝、辛伟奇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桂芝,辛伟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5民初624号

原告:李桂芝,住吉林省龙井市。

原告:辛伟奇,住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理人:李桂芝(系原告辛伟奇的祖母),住吉林省龙井市。

委托代理人:赵德宝,吉林吉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原告李桂芝、辛伟奇诉被告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李桂芝、辛伟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桂芝、辛伟奇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芝、辛伟奇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桂芝、辛伟奇负担。

审判员  于季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