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0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辩护人翟洪俊、郑杰,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个体经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及其辩护人翟洪俊、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2016年1月29日至4月21日,被告人罗某至兴化市XXX婚纱摄影店内,实施盗窃3次,窃得现金及物品总价值计人民币56140元。分述如下:1.2016年1月29日凌晨,被告人罗某至兴化市XXX婚纱摄影店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0元、小米牌充电宝2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2100元。2.2016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罗某至兴化市XXX婚纱摄影店内,窃得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3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80元。3.2016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至兴化市XXX婚纱摄影店内,窃得相机包1只(内有佳能5D3相机1台、镜头6个、充电器2个、电池2个、佳能相机说明书1本、眼镜2副、白色纱巾1条),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41760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部分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苗某的陈述;证人萧某、蔡某甲、姚某、张某、杨某、蔡某乙、郭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16年4月21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明知被告人罗某销售给其物品(包含相机包1只,内有佳能5D3相机1台、镜头6个、充电器2个、电池2个、佳能相机说明书1本、眼镜2副、白色纱巾1条)市场价值,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人民币5000元予以收购。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计人民币41760元。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所有赃物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蒋某、王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扣押及发还清单;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物证照片;兴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二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二名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罗某涉案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被告人郭某涉案全部赃物已被追回,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二名被告人均予以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郭某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7日起至2019年4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郭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及苹果牌ipad平板电脑三个向被告人罗某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兴化市XXX婚纱摄影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中高
人民陪审员 王金洋
人民陪审员 吴 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锦程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