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732号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784862832。法定代表人欧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夏稚欣,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胡秀林,男,197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秀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盛世桃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黄 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成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