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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12民初6760号

聂新志与张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新志,张家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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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760号原告聂新���,农民。被告张家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志诉被告张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新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新志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