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760号原告聂新���,农民。被告张家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志诉被告张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新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新志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东风 关注公众号“”
聂新志与张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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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6760号原告聂新���,农民。被告张家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聂新志诉被告张家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聂新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聂新志负担。
审判员 朱广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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