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23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原任尉氏县××××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经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月21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1日被逮捕。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尉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军伟出庭支持公诉,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2012年的玉米保险、2013年的小麦和玉米保险,2014年的小麦保险、2015年的小麦和玉米农作物保险中,时任尉氏县张市镇某某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马某,利用其协助镇政府负责投保上报、发放该村小麦、玉米保险理赔款的职务便利,先行垫付保费33899元,共套取小麦、玉米农作物保险保险理赔款86854.86元。其中马某将40141.13元理赔款归个人占有。2016年1月21日,被告人马某被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退回赃款42000元。另查明,2012年以来,河南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尉氏县人民政府农业保险领导小组同时制定全县农业保险承保实施方案,要求各乡镇按时完成。由于群众不愿意投保,尉氏县张市镇人民政府要求各村限期完成镇政府分配的任务。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某、谢某、孙某某、卢某等人的证言,中国共产党尉氏县张市镇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尉氏县张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河南省2012年、2013年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尉氏县2012年、2014年农业保险承保实施方案,农业保险条例等文件,中国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尉氏支公司出具的关于张市镇某某村保险投保情况和理赔资料,尉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市信用社的账户历史明细和取款凭条,尉氏县公安局张市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身为村支部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农作物保险理赔过程中,在镇政府分配任务的情况下,利用投保上报和负责发放保险理赔款的职务便利,马某先垫付保费33899元,骗取保险理赔款86854.86元,并将保险理赔款40141.13元归自己占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马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又无前科,并积极退出所得赃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40141.1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戚振岭
审判员 韩天宇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