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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21号

柯真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柯真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21号被执行人柯真松,现监狱服刑。柯真松盗窃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矿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柯真松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矿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