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7民初1857号原告宋某。被告霍某。原告宋某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雷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主张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均由我抚养,抚养费由被告依法承担;3、原告的陪嫁物品归原告所有;4、原、被告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依法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长女霍雨菲(××××年××月××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及婚生次子霍雨晨(××××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小事吵架生气,被告亦有对原告打骂的情况。2013年秋天,原、被告因经济问题发生争吵,被告挣钱后不给原告和孩子花,原告提出离婚,后经人劝说,原告看在孩子尚幼的份上没有离婚。2016年8月8日,原、被告又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原告为此回娘家居住至今。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霍某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依法核实并结合庭审依法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婚生长女霍雨菲(××××年××月××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及婚生次子霍雨晨(××××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一女一子,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与父母沟通产生矛盾,理应积极地去改善、解决问题,而不应草率的提出离婚,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为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和被告霍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冯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志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