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10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工建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信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奇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负责人:丁勇,该培训中心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龙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彭奇志,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田芮,女,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吴亚东,男,196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桑继红,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吴亚东之妻,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徐晓,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被执行人:樊海江,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丁勇,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吴亚坤,男,197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韩伟,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鑫同洲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北信嘉商贸有限公司、襄阳盛世金源驾驶员培训中心、襄阳锦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彭奇志、田芮、吴亚东、桑继红、徐晓、樊海江、丁勇、吴亚坤、韩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再次恢复申请执行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友全
审判员 马宏成
审判员 罗少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