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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7289号

罗爱发与卢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爱发,卢容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7289号原告罗爱发,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告卢容满,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罗爱发诉被告卢容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先由

审判员邢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转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并由

审判员邢早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赖胜荣、邓照光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爱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容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爱发诉称,被告分别于2014年5月24日、28日,分别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被告承诺到期还款且提出给予原告2000元利息作为感谢,被告于借款当日签下借款协议并交由原告保存。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总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主动每月支付3000元利息给予原告。但在2014年8月后,被告以投资失败为由,拒不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8万元;2.支付利息(2240元/21个月=总计4704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容满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人为“卢容满”,借款期限分别为2014年5月24日起至6月9日止、2014年5月28日起至6月27日止,金额分别为6万元、2万元的借款协议共两份,以及2014年5月23日金额为27000元的转账单一份,以证明被告卢容满向原告借款共计8万元的事实。两份借款协议还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则从还款日的第二天开始,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给予债权人作为违约补偿。原告在起诉状中自认被告卢容满于2014年8月前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款协议及相关银行单据等证据,经庭审审查,上述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案件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并且,在庭审中,原告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借款用途、借款经过、借款来源等均予以合理的说明,再,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举证的权利,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并根据上述证据,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据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的金额。原告自认被告2014年8月前每月还息3000元,即使按月息3分计,被告还息也超过应还利息,因此其多还部分,应视为扣减本金,即2014年6月应扣减本金600元(3000-80000×3%),7月扣减本金618元(3000-(80000-600)×3%】,8月份扣减本金637元(3000-(80000-600-618)×3%】,以上扣减本金后,被告仍拖欠原告借款为78145元。关于被告应付的借款利息。原、被告在借款协议中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则从还款日的第二天开始,每天按借款总额的1%给予债权人作为违约补偿,上述约定超出有关法律规定,其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鉴于原告请求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借款利息可从2014年9月1日起算。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本院在78145元金额范围内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借款利息可从2014年9月1日起算。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容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罗爱发归还借款78145元并支付利息(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罗爱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2840.80元,由被告卢容满负担2783.98元,原告罗爱发负担5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 早

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

人民陪审员  赖胜荣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黎晓彤第1页共4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