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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67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与李富贵、张金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李富贵,张金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6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住所地新郑市人民路290号。负责人康宝罗,行长。被执行人李富贵,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张金松,男,196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李富贵、张金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富贵、张金松于2016年3月28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富贵、张金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富贵、张金松银行存款4万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伟

审 判 员  敬志敏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