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385号原告马某某,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台前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台前县水利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贺彬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纪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