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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1385号

马某某与台前县水利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4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台前县水利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1385号原告马某某,男,195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被告台前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程,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台前县水利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贺彬

审 判 员  刘 伟

人民陪审员  孙纪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田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