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杨怀明。被执行人杨怀亮。本院在执行杨怀明与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
杨怀明与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恢88号申请执行人杨怀明。被执行人杨怀亮。本院在执行杨怀明与杨怀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于宝林
代理
审判员 高 瑞
代理
审判员 李承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谢荣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