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4执1348号
申请执行人:刘彬,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贵如,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菲,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王蕾,女,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执行刘彬与文菲、王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文菲所有的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房屋(权xxxxxx,查封期限三年),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蕾名下的川Axxx**号汽车行驶证权属登记(查封期限二年),查封财产均存在抵押。申请执行人刘彬称,查封的汽车存在抵押无处置价值,查封的房屋因文菲父母在居住暂不处置。此外,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文菲、王蕾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彬对此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辉
审判员 汪丽红
审判员 秦 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