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3民初1484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
负责人:黄志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巧,该银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为健,该银行职工。
被告:卢俊伟,自由职业。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诉被告卢俊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韦娜
代理
审判员 卢艳妮
人民陪审员 方健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韦常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