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574号
原告:杨来贵,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杨路华,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俊斌、冯涛,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峻青,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杨来贵、杨路华诉被告杨峻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杨来贵、杨路华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贵、杨路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杨来贵、杨路华负担。
审判员 汤学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健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