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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1574号

杨来贵、杨路华等与杨峻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15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杨来贵,杨路华,杨峻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574号

原告:杨来贵,男,1993年9月13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杨路华,男,1969年7月1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俊斌、冯涛,江西律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峻青,男,1966年6月1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原告杨来贵、杨路华诉被告杨峻青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杨来贵、杨路华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来贵、杨路华撤诉。本案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原告杨来贵、杨路华负担。

审判员  汤学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王 健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