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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5执463号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文海、刘志萍行政非诉执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文海,刘志萍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雪梅,泉港区后龙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文海,男,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刘志萍,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市泉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文海、刘志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6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陈文海、刘志萍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情况通知书,通知二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二被执行人未按通知限定时间向本院申报财产,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9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建华执行员  郑秋才执行员  吴梅梅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更新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