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6刑初72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伟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浦江县仙华街道七里村一区**号。201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7月4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6]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伟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伟平分三次从浦江县浦阳街道新华西路31号三楼艾莉家中窃得现金1500元。2、2016年7月2日,被告人张伟平从浦江县浦阳街道大北门路224号张先莉家中窃得现金240元。现被告人张伟平已退还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伟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艾莉、张先莉的陈述,现场勘验笔录,平面方位图,地点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出所登记表,被告人张伟平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伟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伟平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伟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伟平已退回涉案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伟平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伟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章素诚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
书 记员 袁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