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唐懿凡。被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周宏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懿凡与田华、周宏珊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60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5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
申请执行人唐懿凡与被执行人田华、周宏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唐懿凡。被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周宏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懿凡与田华、周宏珊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60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5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