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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唐懿凡与被执行人田华、周宏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懿凡,田华,周宏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2执578号申请执行人唐懿凡。被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周宏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懿凡与田华、周宏珊民间借贷纠纷(2016)吉0602民初79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02执57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金廉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