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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民初4814号

青州市精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州市精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4814号原告青州市精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0663332N。法定代表人赵建新,总经理。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59175447K。法定代表人张义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精益液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案外人王春香名下所有房产两处。

二、冻结被告在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彦山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