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644号原告王云峰,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任继红,董事长。被告王云祥,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峰与被告长春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