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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6民初1644号

王云峰与长春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云峰,长春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祥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6民初1644号原告王云峰,男,1968年1月1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春城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任继红,董事长。被告王云祥,男,1957年3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峰与被告长春市家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云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方式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驳回原告王云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赵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