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民申5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谷岩。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谌陆军。再审申请人蒋谷岩因与被申请人谌陆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4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蒋谷岩申请再审称,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诉讼标准与前诉不同,不构成重复诉讼,且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供了新证据,法院应当受案审理。
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再审改判。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一、二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06年6月30日,蒋谷岩与谌陆军的合伙纠纷经安化县司法局田庄司法所组织调解,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2010年5月20日,蒋谷岩以合伙期间帐目未结算为由向安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谌陆军给付本金及利润。该院于2010年6月21日作出(2010)安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驳回蒋谷岩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蒋谷岩又于2015年6月8日以其与谌陆军合伙经营竹木加工厂期间,没有结算合伙本金及盈利为由,再次起诉至安化县人民法院,要求谌陆军给付本金及盈利。蒋谷岩的此次起诉与上次起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且无证据证实(2010)安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发生了新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重复诉讼。故一、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蒋谷岩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蒋谷岩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蒋谷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鹏飞
审判员 毛杰中
审判员 唐 衎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