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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执688号之一

苏亚玲与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亚玲,方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82执6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亚玲,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永宁大道89-2号,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7407150029。

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方正,男,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方正,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22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660622001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182民初6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返还申请执行人苏亚玲借款15万元并承担利息(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利率按月利率2%计);向申请执行人苏亚玲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75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方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方正的银行存款19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李金盛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堂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