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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2315号

李道金与王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1-06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道金,王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315号原告李道金,住鄄城县。被告王丹,住鄄城县。

原告李道金诉被告王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道金负担。

审 判 长  谭春亭

人民陪审员  肖春叶

人民陪审员  王光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