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2315号原告李道金,住鄄城县。被告王丹,住鄄城县。
原告李道金诉被告王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道金负担。
审 判 长 谭春亭
人民陪审员 肖春叶
人民陪审员 王光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孙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