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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1603号

谭燕全与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谭燕全,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燕全。被执行人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38-2号泰安。法定代表人黄国忠。被执行人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法定代表人丁俊杰。被执行人丁磊。被执行人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宜州市。法定代表人黎丰瑞。谭燕全与广西金信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广西恒升集团有限公司、丁磊、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688600元,已执行得款0元。执行过程中,依法裁定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丁磊在广西印象刘三姐文化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及各被执行人的多个账户,上述冻结财产未由本案控制或金额较少暂不足以执行结案,故尚未处置;经查,本案诉讼中保全查封广西维尼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桂林广维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10%的股权,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处置的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执行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财产线索以供执行,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以供本案执行完毕,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20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对尚在查封、冻结期间的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伽苾

审判员  何明波

审判员  梁为锋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谭雪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