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2955号
原告:商丘市益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贡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鸿杰,虞城县站集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商丘市云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负责人:刘会修,经理。
原告商丘市益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云天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协议等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丘市益达保税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黄亚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