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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刑更54号

蒋小洪贩卖、运输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蒋小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青刑更54号罪犯蒋小洪,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汉市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9日作出(2013)宁刑一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小洪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蒋小洪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7日作出(2014)青刑二终字第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6年6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蒋小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建议将罪犯蒋小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意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蒋小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蒋小洪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蒋小洪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智建

审判员  林 婷

审判员  吴晓良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顾锡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