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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财保17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李增光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李增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财保17号

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83945020X8,住所地淮安市淮海东路118号。

负责人:唐冬,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李增光,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生,住淮安市清浦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增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不利其索赔,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增光所有的牌号为苏H的中型自卸货车(并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李增光转移财产,要求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增光所有的牌号为苏H中型自卸货车。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康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