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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43号之二

程振香与程振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振香,程振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程振香,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被执行人:程振江,男,1975年9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程振香与被执行人程振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章程振江的银行存款37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程振江银行存款37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新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杨岑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