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633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崇义县横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本案所有诉讼请求,并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清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饶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