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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5民初633号

李某与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6
公开日期
2017-03-15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5民初633号

原告: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蓉,崇义县横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钟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莉以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放弃本案所有诉讼请求,并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 判 员  杨清彦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饶 菲 关注公众号“”